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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旭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旭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305号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7号H号场地。法定代表人:陈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法健,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坡堂屯。法定代表人:蔡琳娜。被告:郝旭晖。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旭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郝旭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计4680元,由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晓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尔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