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039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与烟台鑫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烟台鑫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039号原告: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田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鑫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9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姜世亮。原告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鑫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