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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段晓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段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晓勇本院在执行段晓勇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晓勇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060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