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段晓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段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晓勇本院在执行段晓勇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晓勇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060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