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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理与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张二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255号原告杨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袁艺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二保。原告杨理诉被告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妻子刘某某。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袁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与其妻电话联系未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理诉称,2015年8月原告通过熟人介绍跟随被告在尉氏县康沟桥工地打工至2015年11月工程结束,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770元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二保催要拖欠工资,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7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理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跟随被告张二保在尉氏县康沟桥工地干活。原告杨理提交2015年11月19日欠条复印件一张,欠条载明:“欠11270元正,被告张二保署名”。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形成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70元;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杨理提交的欠条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杨理提交的欠条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无法证明被告张二保拖欠原告杨理770元工资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77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理要求被告张二保支付77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单春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