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伟、李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198907086610。被执行人李乐,地址高阳县。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李乐所有的价值33900元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李乐所有的价值33900元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