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8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伟、李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198907086610。被执行人李乐,地址高阳县。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李乐所有的价值33900元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李乐所有的价值33900元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