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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潘国忠与潘爱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忠,潘爱明,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忠,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潘爱明,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刘敏,女,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忠与被执行人潘爱明、刘敏追偿权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爱明、刘敏与申请人潘国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国忠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向阳助理审判员  朱 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