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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洺湜与王梦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洺湜,王梦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193号原告:刘洺湜,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梦茹,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洺湜与被告王梦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洺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洺湜负担。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可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