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星宇、王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星宇,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北城中路时代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冯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星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星宇、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仲字第07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东鑫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星宇、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20号,执行依据:(2015)连仲字第0718号裁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