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秀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8755-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珍。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之前已将该案清偿完毕,并表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4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文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