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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席泽勇与绵阳市亚子调味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泽勇,绵阳市亚子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17号原告:席泽勇,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绵阳市亚子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经开区幸福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冯伦先,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泽勇与被告绵阳市亚子调味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泽勇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席泽勇负担。审判员  宋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