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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万照云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660号罪犯万照云,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江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江口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永康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金永刑初字第15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万照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照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未曾履行财产刑,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照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曾因犯同类罪行被判死缓,现本案又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照云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华 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