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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964号原告:王明亮,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被告:常伟,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原告王明亮与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亮到庭,被告常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7日被告称生意周转需要资金50000元,用款期限三天,月息为农村信用社银行一年贷款率4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写下借款协议和收到条,具体内容详见证据复印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以致形成诉讼。被告常伟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2017年1月7日,被告常伟向原告王明亮出具的借条一张;2.2017年1月7日,被告常伟与原告王明亮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常伟欠原告王明亮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认定规则,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王明亮主张被告常伟向其借款5万元,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王明亮要求被告常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亮欠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