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明与王军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王军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第1006号原告:周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王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9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周明诉被告王军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周明于2017年5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