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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明与王军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王军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第1006号原告:周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王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9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周明诉被告王军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周明于2017年5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