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清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清海,白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左清海,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桃园小区。被执行人白建安,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文盲,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B区。左清海申请执行白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共支付30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事;二、被执行人白建安于2017年4月7日支付申请人左清海1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左清海20000元;三、申请人左清海自愿放弃其他案件款;四、执行费342.5元由被执行人白建安承担。后被执行人白建安履行完毕了上述事项,至此,本案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