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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12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坦田村沙园北路****号。经营者:朱根福,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持有的号码3020005327024449、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兆恒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西湖区洪强建材经营部、持票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6年9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完美纸业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