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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熊状与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状,郑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605号原告:熊状,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强,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熊状诉被告郑国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熊状于2017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原告熊状承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