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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力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谢力其,孙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二路46号桂花园小区1栋。法定代表人黄文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力其,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现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孙红霞,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力其、孙红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48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力其主动向本院缴纳26777元,含执行费297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领取26480元后,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领取本金26480元后,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桂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