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艾慕若尔玻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艾慕若尔玻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9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艾慕若尔玻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艾慕若尔玻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