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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金玲、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玲,张宏伟,王俊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玲,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72年4月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俊洁,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玲与被执行人张宏伟、王俊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