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尹怀军陈方明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尹怀军,陈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64号申请人:王伟,男性,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尹怀军,男性,汉族,1975年0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陈方明,男性,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王伟因与尹怀军、陈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伟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怀军、陈方明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172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