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克瑞与张旭环,赵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989号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泰街南苑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61号14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61号14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 凌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曾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