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博文与苗毅、杨雪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文,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博文,男,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苗毅,男,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张博文与苗毅、杨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苗毅在hhhhhhhhhhhhh账号为hhhhhhhhhhhhh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hhhhhhhhhhhhh。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一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