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俊与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罗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罗炽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253号原告:陈俊,男,1986年8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越西县。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茶店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仁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炽永,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2日,四川省乐至县人,住越西县。原告陈俊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罗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