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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26号原告陈某1,女,汉族,2003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孟津县,现住孟津县。法定代理人任某,女,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孟津县,现住孟津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保健,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陈某2,男,汉族,成年,住孟津县。被告王某,女,汉族,成年,住孟津县白鹤镇王庄村4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法定代理人任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法定代理人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陪审员  潘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改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