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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东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东银,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6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杨东银驾驶无牌照的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吉福村出发,向该办事处仁沟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吉福村7组石院子路段倒车时,因被告人杨东银忽视观察,车辆右后轮将行人丁某腿部碾压,造成丁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丁某系会阴部及双下肢毁损,大出血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杨东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东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东银与被害人丁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东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文某、黄某、何某2、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东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东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东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东银的上述各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杨东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还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杨东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东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卫志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