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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945号原告张某,男性,汉族。被告安某某,男性,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某,陕西省定边县志诚责任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2-24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