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健辉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46号罪犯张健辉,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辉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过重审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辉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张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健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获得表扬;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健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