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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武超、杨国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武超,杨国森,蒙城县荣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860号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美食城7#楼2幢7109-7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78865。法定代表人:武振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舒万亮,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超,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国森,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荣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307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208508XL。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超、杨国森、蒙城县荣国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