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武超、杨国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武超,杨国森,蒙城县荣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860号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美食城7#楼2幢7109-7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078865。法定代表人:武振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舒万亮,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超,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国森,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荣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307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208508XL。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超、杨国森、蒙城县荣国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胜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