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水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水仙,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11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水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水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水仙于2016年11月21日10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圣名商场一楼,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扒走王某挎包内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万元、澳大利亚币50元、赞比亚币50元等物品。当日,被告人刘水仙将赃款人民币1万元存入银行。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23日将被告人刘水仙捉获归案,追回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水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水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水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和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水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水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水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主动缴纳二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水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至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