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新联、胡志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联,胡志贞,王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联,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胡志贞,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传德,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传德在银行的存款337076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