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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党国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党国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0422民初999号原告张振民,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党国平,男,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党国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恩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