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党国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民,党国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0422民初999号原告张振民,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党国平,男,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诉被告党国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恩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