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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达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达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8号原告内蒙古达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康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朱寿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其伟,男,达康公司法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白玉鹏,男,达康公司职工(停薪留职),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吴志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达康公司诉被告白玉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阿开劳人仲裁字(2016)第123号劳动仲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的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并非劳动者。因此,原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达康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惠东审 判 员  刘亚南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