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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382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惠州。被告:黄某,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惠州。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0万元,并为我出具了借据一枚,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起诉。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张国利及被告为原告出具10万元借据一枚,借据上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份额及还款份额。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从原告处借款属实,应负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