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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维胜、胡雨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维胜,胡雨通,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397-2号申请执行人俞维胜,男,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601021557。被执行人胡雨通,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08406-4。法定代表人戴军龙。申请执行人俞维胜与被执行人胡雨通、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维胜依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4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雨通、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9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俞维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甬仑执民字第2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朱宗游审 判 员 沈光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