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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旺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旺枝,黄亚梅,郭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新城景和里40号1002室,机构代码91350213337668161U。法定代表人:吴仁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志琳、陈芳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旺枝,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亚梅,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郭艳斌,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旺枝、黄亚梅、郭艳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郭旺枝、黄亚梅、郭艳斌支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之六的标准从2016年1月1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支付律师费和保全费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郭旺枝、黄亚梅、郭艳斌价值人民币83130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