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浩与姬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姬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699号原告:李浩,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卫忠,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姬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受理费11777.2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审判员 姚新丹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昊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