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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浩与姬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姬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699号原告:李浩,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卫忠,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姬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受理费11777.2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审判员  姚新丹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昊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