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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锦与申华、王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锦,申华,王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18号原告:杜锦,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申华,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被告:王文宇,男,成年,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原告杜锦与被告申华、王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杜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4日,被告申华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期限为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11月26日。被告申华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换开借条。被告王文宇与申华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申华、王文宇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申华、王文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