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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继红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红,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58号原告:周继红,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主要负责人:李先广,职务:经理。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总经理。原告周继红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2017)豫0506民初655号、657号、658号、659号、660号、661号六案,系同一被告不同原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658号案件并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655号案件审理。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