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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查太程与王继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太程,王继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10号原告:查太程,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红,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英,该公司员工,女,1973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太程诉被告王继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太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太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太程撤诉。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