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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71号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法定代表人:汪某。被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生,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霍山县。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某在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寿县分公司及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衡安国际项目部的股份合计价值中1763715.61元的部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某在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寿县分公司及霍山县衡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衡安国际项目部合计价值1763715.61元的股份。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立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