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平县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4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立峰,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平县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地址,安平南。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立峰与安平县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180万元(银行帐号:20×××47)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平县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180万元(银行帐号:20×××47)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慧卿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旭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靳晨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