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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春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凤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445号罪犯李春凤,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镇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先前暂扣的受贿赃款二十四万五千元以及非法所得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66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春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春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春凤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七日(刑期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