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委赔监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中申请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中,任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冀委赔监60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李金中,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任县游雅街133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红,该院院长。申诉人李金中因错误执行等申请任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邢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赔偿委员会协调,李金中与任县人民法院达成协议,任县人民法院一次性给予李金中30000元补偿金,李金中承诺息诉罢访。李金中以任县人民法院已同意支付其30000元补偿金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撤回申诉。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金中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申诉人李金中撤回国家赔偿申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