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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龙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杨永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杨永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302龙民初1092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4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75889。法定代表人:肖浩,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永侠,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杨永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