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安全申请执行张芯、梁贤豪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全,张芯,梁贤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555-1号申请人李安全被执行人张芯被执行人梁贤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2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张芯、梁贤豪应付申请人借款共计4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贤豪在工行四川省巴中平昌分理处,账号为:2318596101110740354上有存款739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贤豪在工行四川省巴中平昌分理处账号为:2318596101110740354上有存款7394.15元,扣划7300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账号为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