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彪、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彪,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彪,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守毅,经理。上诉人黄彪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彪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实际履行地,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出卖人张福全、张清霞并未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翠云峰19号房产出售给黄彪,而是出售给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非佛山市顺德区,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号00003071)中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履行,如卖方、买方或经纪方任何两方或三方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履行地即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上述约定,物业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一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黄彪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