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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石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石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617号罪犯金石华,男,1978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地方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2015)丰刑初字第2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石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被告人金石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京02刑终113号刑事裁定,准许金石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金石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石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石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石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