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廖正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正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155号罪犯廖正平,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廖正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0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廖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7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廖正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故意杀人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正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