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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98号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醒群杜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元荏。委托代理人付辉,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简里高,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以其单位股东意见为由,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李海昌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