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聪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秀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16)闽0582民初138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542239.61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即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森涛鞋服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已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并已查封,尚待进一步处置。故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